为了有效地控制军队,严肃军纪,杜绝骄兵惰卒的出现,宋太祖还制定了一系列细则,要求将士严格遵守。如不得争功邀赏,不能与军外人攀比衣食,衣服不能过长,不许穿戴红紫之服,鱼、肉、酒不得进入军营。请领月粮要亲背负,军营在城西者须到城东仓支领,军营在城东者必须到城西仓支领。当然,最重要的军法应当说是军中的所等之法,它是确立禁军内部上下级绝对隶属关系的法则。从官到兵,下级服从上司乃天经地义,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,绝对不能有丝毫的抵触和冒犯。凡是士兵违忤、凌犯或巫告上司,即所谓“犯阶级”,必遭处死或流放。反过来,上司凌辱下级,则视为理所当然。阶级之法旨在断绝军队内部下级犯上之心,确定“军人以服从为天职”的信念,有利于军队的统一管理,统一指挥。
为了使中央政权得到巩固,宋太祖在军队布防上颇费心机,想出了内外相制、强干弱枝的办法。
宋初,军队经过整顿后,分为禁兵、厢兵、乡兵、蕃兵四种。其中禁军是中央掌握的正规军,全国的主力作战部队,禁军主要驻扎在京师及军事要地。厢军是地方长官掌握的军队,总领于侍卫司。乡兵是按户籍抽调壮丁经过编队训练的地方兵,也有由招募而来的。蕃兵是边境少数民族士兵组成的军队。宋太祖时期的军队主要由禁兵和厢兵构成,约有三十八万人。其中禁兵约二十万左右。太祖分其一半驻